美麗養生背后竟然是陷阱?!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4-03-01 02:47:17 瀏覽:次
美麗養生背后竟然是陷阱?!當今社會,“美麗”“健康”成為了許多人的追求,從傳統的“美容美發”到新興的“美體”“醫美”,人們對美的追求和渴望,促進了美容行業的發展。但不容忽視的是,部分美容行業商家存在不規范的經營行為,以“美麗”“健康”作為包裝,利用消費者的信任和專業知識的缺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那么,美容、養生行業背后有哪些常見的消費陷阱?
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小陳在北京某美容美發有限公司辦卡消費。其間,在服務技師的勸說下,小陳先后多次通過向微信轉賬、在該公司的關聯醫美公司充值等方式一共充值了50余萬元。后來小陳發覺,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欺騙充值以及虛假承諾、引誘消費等不法行為,認為公司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要求公司退還40余萬元。協商時,該公司僅同意退還7000余元。于是,小陳以服務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陳在該公司辦理了美發卡及美體卡,消費記錄中雖有小陳的消費簽字確認,但兩張卡的消費電子記錄與手寫賬目記錄相互混淆;小陳向的轉款不能證明充值費用存入了其在該公司辦理的消費卡,他與案外公司的充值也不能證明與該公司的服務合同有關,法院在明確相應舉證責任后,最終確認美容美發公司退還小陳7萬余元。
消費者要確認好支付憑證,謹慎簽名確認,特別是選擇預付式消費。2022年6月1日博魚官方網站,《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施行,對預付式消費作出了一定的規制,對預付卡經營者的資格、預付卡的發行兌付等作出了規定,為消費者進行預付消費提供了指引。消費者在選擇預付或預存消費的情況下,要與經營者或合同主體進行充值的書面確認,或由經營者出具收取預存費用的相應憑證,否則容易導致無法證明經營者收取已付款項的情形。特別指出,在經營者出具的收款憑證名稱與合同用章不一致時,消費者應當要求經營者給予書面說明或留存其他證明資料。
對于預付費的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完畢后,一般經營者會要求消費者進行簽名確認,或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發送消費信息,消費信息應當及時核對,如存在爭議,消費者應第一時間提出;如消費者已簽字確認或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在未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青春靚麗的董小姐是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會員顧客,2019年10月董小姐在該公司店鋪接受足療服務時,技師推薦董小姐進行局部,可以通過中醫推拿疏通腿部經絡。董小姐接受了服務,但技師在服務過程中造成董小姐腿部疼痛。當日,董小姐前往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軟組織挫傷。此后董小姐仍感到腿部不適,雙腿膝關節處有積液,后經醫院確診為雙膝滑膜炎。董小姐在與商家多次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核實,實施推拿的“技師”并非職業技能人員或衛生技術人員,未持有證。最終雙方雖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但因雙膝滑膜炎給患者帶來的肉體及精神痛苦,卻不能在短時間內消失。
消費者選擇服務時應充分認清服務的內容。比如本案中的中醫推拿與保健就完全不同。保健是通過手法放松身體,起到保健和消除疲勞的作用;但“中醫推拿”及“中醫”,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中醫推拿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屬于醫療活動,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刮痧、拔罐等方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且上述活動應當由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商家如在經營過程中將保健宣揚為“中醫推拿”或“中醫”,可能已構成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情況。另外,如在保健過程中,顧客感到身體不適,應及時予以停止服務,并視情況至有資質的醫院進行檢查,并留存因服務不當受到傷害的證據。
閃老太因其弟弟為退休孤寡老人,患有帕金森早期病癥等多種疾病,在2017年9月為其弟弟在北京某養生館辦理了足療卡,并先后辦了多個養生治療項目,如腿部調理、強腎足療、背部SPA、冬蟲夏草、生物電綜合調理等,共預存3萬余元,并由北京某美容中心開具收據。之后閃老太認為上述服務對其弟恢復及治療作用不大,要求將剩余款項退還,被養生館拒絕。2019年初,當閃老太又一次和養生館協商,想要取回預存卡里沒用完的錢時,卻發現卡里只剩下8000多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因閃老太與提供服務單位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閃老太起訴時犯了難。北京某養生館僅為字號并非經營主體,而開具收據的北京某美容中心到庭后稱其僅為代收單位,養生館的經營公司為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幾經周折,閃老太才找對了服務合同主體,由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返還14000余元。
消費者應留意提供服務的主體。在選擇提供服務的主體時,可以通過經營者懸掛的工商營業執照初步判定經營主體,并可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核對相應經營主體是否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
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在進行大額充值時,務必在確認服務提供主體后再進行或簽訂書面協議。司法實踐中,存在原提供服務企業、個人在收取預付費后“跑路”或轉讓店鋪的情況,消費者無法明確合同主體,導致損失無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