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侵權認定規則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4-02-25 22:57:52 瀏覽:次
美術作品侵權認定規則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在判定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侵犯權利作品的著作權時,普遍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美術作品侵權糾紛也不例外。對于“接觸”的認定相對比較容易,在原、被告提供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認定即可,更偏向于客觀評價。但“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傾向性。
關于“接觸”的認定,一般只要求達到“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而不要求必須證明被告具體接觸的事實。如果原告能夠舉證證明被告已經實際接觸到了原告的作品,當然可以直接認定“接觸”事實的存在。如果上述證據難以提供,或者直接證據不充分,則應當從現有證據和事實審查認定是否存在“接觸”的可能性。比如,審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是否存在相同的錯誤、瑕疵、暗記等獨特部分,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是否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足以排除創作巧合。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關于“接觸”事實的認定證據應由原告方提供,但被告方也可以從“未接觸”、“沒有接觸的可能性”等角度進行舉證和論證。
首先,要明確作品的保護范圍。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思想的外延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思想,還包括觀念、創意、主題、風格、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等。一件完整的作品實際上是作者思想內容與思想表達方式的有機結合,但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思想表達方式,這便是著作權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即“思想/表達二分法”。
其次,過濾作品中的公有領域元素博魚boyu。判斷公有領域元素,要結合具體作品具體分析。如,客廳裝修設計效果圖作品中使用的電視、茶幾、沙發等元素就是公有領域元素。過濾公有領域元素不意味著只要是公有領域元素就一律排除在外,對于有新創意、新表達空間的公有領域元素,應當予以保留。此外,在確定公有領域元素之后,如果這些共有領域元素的僅僅是簡單的組合,則這樣的表達方式不具有獨創性而應當排除,但是對公有領域元素進行有創意的排列組合或其他深度創作時,應當保留這些表達方式,并作為侵權比對的基礎點。
最后,再進行具體比對。具體比對放在最后一個環節,但卻是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困難的環節。在比對環節,應當注意剔除作品中的“思想”部分,而僅比對其“表達方式”,對著作權法有稍微了解的人都知道所謂的“思想/表達二分法”,此處不再贅述。以下所述比對所指都是對作品表達方式的比對。司法實踐中,對于實質性相似的分析,多采用“抽象觀察法”為主、“整體觀察法”為輔的方式進行。“抽象觀察法”采用解構主義的方法,對作品進行拆分,然后對各個具體要素進行分別比對;“整體觀察法”則是從作品的整體概念和整體感覺出發,識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情況下,以“抽象觀察法”分析評定,但無法適用該方法或者適用該方法得出的結果明顯不合理時,則應當介入“整體觀察法”。具體來說,如果確定兩件美術作品在多個要素和細節上均存在相似之處,但整體上來看二者又很難認定為相似,或者說讓人感覺兩者完全不同,則應當考慮從整體觀察的角度認定被訴侵權作品是否存在創新性,進而確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如果兩件美術作品在多個要素和多處細節上均不相似,此時一般應當考慮認定為二者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哪怕二者整體上看卻有相似的感覺也不宜直接認定為實質性相似。至于相似程度達到何種標準可以認定為實質性相似,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規則。
我們在實踐中,應當區分不同類型作品,具體案件具體對待。文學作品多從構思、情節、人物塑造等方面分析,而美術作品則多從構圖、視角、空間布局、色彩運用、線條、元素排列等方面分析。分析比對作品相似之處時,既考慮相似點的數量,也要考慮相似的程度,還要結合相似點在作品中的作用比例,對于作品的靈魂和精華所在之處,其相似比對尤為重要。
以上意見,為筆者參考現有法律規定、學者觀點及法院案例基礎上所述,有錯誤或不妥之處還望讀者多多指教。